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08 月 07 日)
第18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定關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限期補正 及限期改善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關應 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 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