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7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 頻率規定如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 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 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 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 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 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 測。

飲用水設備水源及處理後水質之檢測項目,除第一項所指定之檢測項目外 ,其他仍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一項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