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7 日)
第6條
公私場所應依其設備之種類及型式,執行定期維護工作,其屬本條例第八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者,應依申請登記時檢 具之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執行定期維護工作。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 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 表二);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