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

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

三、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