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 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