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各項許 可證(文件)之審查登記、變更、展延之核發、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之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及其他應收取審查費之審 查項目申請,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費額收取。

前項附表一所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之認定,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 規模辦理。但主管機關尚未核定設置規模者,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 請之廢(污)水產生每日最大量,認定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收取 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