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設備管理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 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 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