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設備管理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 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