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水源管理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 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 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