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水質管理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 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定設 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所之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