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標準  ( 106 年 12 月 25 日)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 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 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 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 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