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水污染防治費之使用規劃、管理及執行。
四、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七、直轄市、縣(市)執行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八、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