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 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