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針對排放於地面水體 管制標準,指事業之放流水標準、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適 用之放流水標準。不包含針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 護區、總量管制區等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區域之水體增訂或加嚴之放流 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