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污水處理措施。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四、注入地下水體之方法、頻率、時間、注入速率及總量說明。
五、注入地下水體設施之構造設計圖及功能說明。
六、注入地下水體時,注入水之水質水量監測計畫。
七、注入之地下水層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各目:
(一)注入位置現況及地層構造。
(二)地下水文及水質資料。
(三)距離注入位置半徑一千公尺或主管機關另指定距離範圍內之地下水
使用情形。
(四)注入水對地下水之水質影響分析。
八、緊急應變計畫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共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申請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具前項文件,並
共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