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申請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污水處理措施。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四、注入地下水體之方法、頻率、時間、注入速率及總量說明。

五、注入地下水體設施之構造設計圖及功能說明。

六、注入地下水體時,注入水之水質水量監測計畫。

七、注入之地下水層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各目:

(一)注入位置現況及地層構造。

(二)地下水文及水質資料。

(三)距離注入位置半徑一千公尺或主管機關另指定距離範圍內之地下水 使用情形。

(四)注入水對地下水之水質影響分析。

八、緊急應變計畫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共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申請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者,應檢具前項文件,並 共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