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3-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 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 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