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6-4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 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