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6-2條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 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 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 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