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56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