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54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