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52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