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 ,處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且無管理人者,應對共同所有人或共同使用人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