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9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