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