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5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