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 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 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