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措施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 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