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措施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