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判定未完成改善,予以按日連續處罰 之程序如下:

一、依前條第二項所申報改善措施記載之改善事項進行確認,查驗該場所 或設施未完成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減振等改善措施,或可 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二、依前條第二項所記載之時段、位置及噪音發生源全運轉之操作條件進 行量測,其現場測定音量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

三、該場所或設施具備第一款及前款情形者,認定其未完成改善,須按日 連續處罰。

四、前款以外情形,或經確認僅須以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管制,毋需增加 具體設施或硬體改變即可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