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 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 補正資料,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