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 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及機動車輛噪 音驗證核可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沿用、延伸或修改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申請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每輛新臺幣五十元。但機動車輛噪音驗 證核可與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合併申請者,每輛新臺幣二十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