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 100 年 12 月 01 日)
第6條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 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機動車輛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經駐外館處驗 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 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可。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