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 100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 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 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四、合格證明:指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 檢驗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檢具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 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