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音量標準  ( 99 年 01 月 21 日)
第3條
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 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間。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 或樓板至少三公尺;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 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測定地點:

(一)道路: 1.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1)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 (2)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五公尺。 2.道路邊地區:距離道路邊緣一公尺處測量。但道路邊有建築物者 ,應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測量。

(二)航空: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 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四、動特性:

(一)道路:快特性(FAST)。

(二)航空:慢特性(SLOW)。

五、測定時間:

(一)道路: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 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氣象條件:

(一)道路: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二)航空: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七、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 TWD97 大地座標及高度)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濕度、氣溫及最近降雨日 期)。

(五)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八、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 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