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9條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組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 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

一、該延伸車型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四、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第一款至前款之資料,判定延伸車型有 明顯影響噪音之虞者,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 定報告,以證明該延伸車型之噪音值未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 值二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