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8條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