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格證明之申請,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合 格證明。其申請資料不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 內,且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