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4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動車輛由該機動車輛製造廠指定代理人、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 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

三、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

(一)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 提出申請。

(三)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 與車身打造廠共同提出申請。

四、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動車輛,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 提出申請。

五、個人進口國外機動車輛,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不同國家進口同一車型時,應分別申請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