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合格證明審查、核發、代收費用 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