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