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月執行品 質管制測定之統計分析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品質管制測定不符 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機動車輛,應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 其品質管制測定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三分貝之機動車輛,中央 主管機關得作為執行新車抽驗時優先選定之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