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 報之等噪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劃定公告各 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級航空噪音防 制區時,亦同。

前項航空噪音防制區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前,應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 意見,公告後應每二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