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5條
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之測定條件如下:

一、測定時間: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 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

二、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三、動特性:須使用慢特性(SLOW)。

四、測定地點: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 一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五、氣象條件: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