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航空噪音防制區分為三級,其劃定原則如下: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一)具有供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十分貝以上與未達六十五分貝二等噪音線間之區域。

(二)具有主要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五十二分貝 以上與未達五十七分貝二等噪音線間之區域。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一)具有供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十五分貝以上與未達七十五分貝二等噪音線間之區域。

(二)具有主要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五十七分貝 以上與未達六十七分貝二等噪音線間之區域。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一)具有供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七十五分貝以上之等噪音線內之區域。

(二)具有主要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站,且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六十七分貝 以上之等噪音線內之區域。

前項等噪音線及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之計算,依美國聯 邦飛航規則第一百五十號規定。

第一項主要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站,指該航空站前二年直昇機起降架次, 逾其航空器總起降架次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