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 址。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設施之設置位置。

(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四)設施之設計聲功率及作業條件。

(五)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