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 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