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15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 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