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14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 發或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