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13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 許可證有效期間依營建工程之工期定之。

許可期間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公私場所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 營建工程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一至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噪音檢測報告書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間依前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