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標準  ( 102 年 08 月 0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 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 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 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Hz 至 200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20μPa。

(二)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七、最大音量(Lmax):測量期間中測得最大音量之數值。

八、複合音量:指欲測量地點之音量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 。

九、週期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時間週期大致一定。

十、間歇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週期不規則。

十一、百分率音壓位準(Lx):顯示測量噪音期間 x%比例時間,其噪音 值大於或等於該位準。

十二、工廠(場):指具有以人工或機械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之場所。

十三、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指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 之場所。

十四、營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施工行為。

十五、擴音設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裝置(含可外接麥克風、收音器之功 能)及音量擴大功能之設備或設施。

十六、整體音量:指包含欲測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總和。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公式及圖例,公式及圖例請參閱 相關圖表)
第3條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 20 Hz 至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 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計;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 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61260 Class 1 等級。

二、測量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間。

三、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四、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未達十分貝(dB(A )),則欲測量音 量以下列公式計算或以附表修正之。

(二)欲測量音源之背景音量修正公式:

0.1L1 0.1L2 L=10 log(10 -10 ) L :指欲測量音源之測量值。 L1:指整體音量之測量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量值。

(三)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現場人員 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四)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三分貝 dB(A )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 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五)欲測量場所為工廠(場)且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 外無法停機配合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歲修背景音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於歲修時測量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 二十四小時以上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備,作為核備日起二年內,測量 20 Hz 至 20 kHz 頻率 範圍時,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五、測量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六、測量地點:

(一)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音源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但 陳情人不指定於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者,得由主管機關指定該工 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 ,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測量風力發電機組音源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 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 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室內門窗除複查時量測 整體噪音時應關閉外,其他狀況應開啟,而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 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三)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 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 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量音源至聲音感 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 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 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 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七、氣象條件: 測量時應無雨且風速不得大於每秒五公尺。但於室內測量噪音者,不 在此限。

八、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

(一)測量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生源之 運轉狀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 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始得進行複 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 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九、評定方法:

(一)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音源者,依下列音源發聲特性,計算 最大音量(Lmax)或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 ,其結果不得超 過各噪音管制標準值表中數值。 1.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之噪音,若與背景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 ))以上且呈現之最大音量差異不超過五分貝(dB(A )) 時,以連續十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 ,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 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 值,共十次取算術平均。 2.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之噪音,若與背景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 ))以上且呈現之最大音量差異逾五分貝(dB(A )),則 取至少二十個以上之最大值(Lmax)以計算其百分率音壓位準 L5。 3.非屬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噪音之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其 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一至二分 貝(dB(A ))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 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 之。

(二)屬營建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音源者,其連續測量取樣 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並記錄量測時間 內之最大音量(Lmax)及均能音量(Leq 及 Leq,LF) ,其結果均 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準值。

(三)擴音設施音源評定方法,依下列音源發聲特性,計算最大音量(Lm ax)或均能音量(Leq) ,其結果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準值: 1.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2.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 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四)風力發電機組噪音評定方法,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續測 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公式及圖例,公式及圖例請參閱 相關圖表)
第4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39 │ 39 │ 36 │ 50 │ 45 │ 40 │ ├─────┼───┼───┼────┼───┼───┼───┤ │第二類 │ 39 │ 39 │ 36 │ 57 │ 52 │ 47 │ ├─────┼───┼───┼────┼───┼───┼───┤ │第三類 │ 44 │ 44 │ 41 │ 67 │ 57 │ 52 │ ├─────┼───┼───┼────┼───┼───┼───┤ │第四類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第5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32 │ 32 │ 27 │ 55 │ 50 │ 40 │ ├─────┼───┼───┼───┼───┼───┼───┤ │第二類 │ 37 │ 32 │ 27 │ 57 │ 52 │ 47 │ ├─────┼───┼───┼───┼───┼───┼───┤ │第三類 │ 37 │ 37 │ 32 │ 67 │ 57 │ 52 │ ├─────┼───┼───┼───┼───┼───┼───┤ │第四類 │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
第6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頻率 │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日間│晚間│夜間│ ├────┬─────┼──┼──┼──┼──┼──┼──┤ │ │第一類 │44 │44 │39 │67 │47 │47 │ │ ├─────┼──┼──┼──┼──┼──┼──┤ │均能音量│第二類 │44 │44 │39 │67 │57 │47 │ │(Leq 或├─────┼──┼──┼──┼──┼──┼──┤ │Leq,LF)│第三類 │46 │46 │41 │72 │67 │62 │ │ ├─────┼──┼──┼──┼──┼──┼──┤ │ │第四類 │49 │49 │44 │80 │70 │65 │ ├────┼─────┼──┴──┴──┼──┼──┼──┤ │最大音量│第一、二類│ │100 │80 │70 │ │(Lmax)├─────┤ - ├──┼──┼──┤ │ │第三、四類│ │100 │85 │75 │ └────┴─────┴────────┴──┴──┴──┘
第7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時段│ │ │ │ │ 音量 │日 間│晚 間│夜 間│ │管制區 │ │ │ │ ├───────┼───┼───┼───┤ │第一類 │ 57 │ 47 │ 40 │ ├───────┼───┼───┼───┤ │第二類 │ 72 │ 57 │ 47 │ ├───────┼───┼───┼───┤ │第三類 │ 77 │ 62 │ 52 │ ├───────┼───┼───┼───┤ │第四類 │ 82 │ 72 │ 62 │ └───────┴───┴───┴───┘
第8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一、場所及風力發電機組以外之設施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32 │ 32 │ 27 │ 55 │ 50 │ 35 │ ├─────┼───┼───┼───┼───┼───┼───┤ │第二類 │ 37 │ 32 │ 27 │ 57 │ 52 │ 42 │ ├─────┼───┼───┼───┼───┼───┼───┤ │第三類 │ 37 │ 37 │ 32 │ 67 │ 57 │ 47 │ ├─────┼───┼───┼───┼───┼───┼───┤ │第四類 │ 40 │ 40 │ 35 │ 80 │ 70 │ 60 │ └─────┴───┴───┴───┴───┴───┴───┘ 二、風力發電機組:

(一)20Hz 至 200Hz 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 │ 時段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39 │ 39 │ 36 │ ├─────┼───┼───┼───┤ │第二類 │ 39 │ 39 │ 36 │ ├─────┼───┼───┼───┤ │第三類 │ 44 │ 44 │ 41 │ ├─────┼───┼───┼───┤ │第四類 │ 47 │ 47 │ 44 │ └─────┴───┴───┴───┘

(二)20 Hz 至 20 kHz 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1.當整體音量日間或晚間超過五十分貝(dB(A ))或夜間超過四 十分貝(dB(A)) 時,採噪音增量管制,風力發電機組運轉時 其噪音增量不得超過背景音量五分貝(dB(A)) 。 2.經限期改善之風力發電機組,於複查時在室內關窗且噪音發生源 運轉時之全頻噪音測量結果,若未逾開窗且噪音發生源關閉時之 音量,視為完成改善。 3.改善方式應視實際需求採音源改善、傳播路徑阻隔及受體改善等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標準值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9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前條噪音管制 標準值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 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 │之音源數 │正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 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 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測量地點為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者,其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 噪音管制標準值。

第11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四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至第八條自發布後 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